张某盗窃罪单处罚金
来源:汪光发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3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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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单处罚金
公诉机关: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、
被告人:张某
辩护人:汪光发,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
案由:盗窃罪
一、基本案情。
2013年10月,张某至安庆市宜秀区老峰镇一工地临时宿舍,趁无人之机爬上窗台进入室内,盗得被害人颜某一部三星手机、吴某某一部三星手机(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,共价值2548元)。当天中午,因被害人追要,张某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颜某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已追回另一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。
二、辩护意见:
(一)对本案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;
(二)被告人具有从轻、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:
1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,有坦白情节;
2、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,积极缴纳罚金,悔罪明显;
3、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退赃行为,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,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。
4、被告人属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小,社会危害性小;
综上,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触犯了法律,鉴于其盗窃数额不大,其认罪悔罪明显,且已全部退赃,其犯罪情节较轻,社会危害性小,本着教育为主原则,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对其单处罚金或免于处罚。
三、法院判决:
2014年11月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:张某犯盗窃罪,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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